安全运行管理

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文件

 

 

 

 

 

京中校办发〔20233



 

 

 

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

《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经2023年第9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346

 


 

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DB11/T1191.2-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分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两大类。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容易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专门部门对其生产、营销、使用及存储等环节进行监控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麻醉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质及其化学合成原料等。

一般危险化学品是指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常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状态的药品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及管理工作贯彻统一领 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学校: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级单位:二级单位需指定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及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安全监督(可兼职),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和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的每个房间都要落实至少一名正式在岗职工为安全责任人,负责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涵盖全校危险化学品的报批、采购、管理、处置等内容。

(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1.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工作;

2.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用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

3.负责协助具备购买条件的使用单位办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盘点和安全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5.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校级危险化学品安全演练;

6.负责推进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保卫处

1.协助和配合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指导各单位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废物储存间设置相应的治 安防范设施;

2.负责和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配合公安机关入校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3.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进入校门及校内运输环节的监督;

4.负责协助相关学院将涉危实验室具体涉危房间视频监接入学校安防管理服务平台。

第六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其具体职责如下:

()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应急预案;

()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同时配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宣传,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负责组织学院管理人员及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情况组织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

()其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学校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采购人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使用单位采购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统一存放于学校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库房集中管理。

第九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流程如下:

()各使用单位采购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将所需采购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自校内采购平台系统进行申请,提交订单并选择实验室经费负责人审核。

()订单经实验室经费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根据所选经费的不同,作进一步审核。

使用教学经费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由本科/研究生教学经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再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直接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订单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北京中医药大学管制品库房物资领用单》,由各二级单位的采购申请人打印领用单、安全监督员复核签字后,共同到学校管制品库房领取相应化学  品。

()学校管制品库房管理员确认发货。

()采购申请人在系统中签收、验收。验收人在验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认真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验收。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按月将《北京中医药大学管制品库房物资领用单》统一交财务处结算。

第十条  一般危险化学品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专门车辆。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运输中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物理化学性质采取隔热、防潮、减震等措施,装卸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轻装轻卸,堆放稳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学校师生自己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即各级实验室),必须配备与潜在危害相对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及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并特别注意对储存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被盗、丢失、泄漏、污染等事故,事发单位必须立刻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 )、保卫处报告,并逐级上报校领导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危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组织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技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使用前必须了解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使用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在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房间,必须按规定分门别类采用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保管人员必须双人双锁专人保管,对每次存取必须精确称量详细记 录。

第十九条 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在具备安全保障设 施的实验室进行,使用操作必须两人及以上人员进行。使用中应保持试剂标签的完整性,不污损;所用器具,应做到清洁专用,严禁一管多用,或一勺多用。未使用完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交还保管人员管理,严禁携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离开实验 室。每次实验后必须详细填写《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对实验用量情况逐一进行记录,并由使用人双人签字确认。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完后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整理归档,随时待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出售、外借、转让、赠送他人,严禁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用于《北京中医药大学管制品库房物资领用单》申请项目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负全 责。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并需报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保卫处定期检查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与存在隐患,并进行评估。

 

 

第六章 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安全防火规定,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分类、分项存放。储存地点应设置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化学性质、防护方式、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不得储存在同一房间。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二十三条 储存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房间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杜绝可能引发火情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房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管人员离开房间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 求: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可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出现事故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有触犯国家法律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各级管理、使用人员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层面在各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及学校层面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 事故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情况的,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实施细则》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程度予以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720日印发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京中字〔2012165)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印发